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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稅率適用1%還是1.2%? 一張簡表說明瞭

更新日期:114-08-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新制房屋稅已實施1年多,許多民眾對自家自住房屋稅率為什麼是1.2%而不是1%?還懵懵分不清楚,也不甚了解申報適用的條件,常為此提出疑問!為幫助民眾一次搞懂新制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的區別及適用條件,高雄市稅捐處重點整理以下簡表說明:

自住稅率

差別

相同之處

申報期限

1%

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1.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房屋(合併計算)

2.房屋無出租、無營業。

3.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

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1.2%

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全國房屋戶數認定時點,以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每年2月末日)持有房屋戶數為準。

該處亦提醒,已核准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如有辦理戶籍遷移時,至少須保留房屋所有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日後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不符自住房屋規定等變更使用情形時,請記得在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次一工作日)以前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