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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11-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爾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說他的稅款已經在便利超商繳納完畢,為什麼還會收到補發稅單?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拿繳款書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時,務必注意繳款書收據是否加蓋收款店章及超商是否給你超商印製代收款證明聯,這些資料請你妥善保管,並保存5年,以便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務局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補發的稅單交由稅務局查明處理。

        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的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再加上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因此民眾繳納稅款後的繳款書收執聯,千萬要記得保存5年喔!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收據要記得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如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