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的差別

更新日期:114-07-08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期民眾至該局櫃臺申請補發燃料使用費繳款書,經櫃臺同仁說明才發現跑錯機關了,原來車輛的「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二者性質、徵收機關、徵收目的及時間不一樣。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一般自用車輛及151C.C.以上之機車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輛則分4月及10月兩期開徵),徵收機關為各縣市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如稅捐處、稅務局等),稅款歸屬各地方政府;然而「燃料使用費」為行政規費,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7月開徵,徵收機關為監理機關,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兩者性質不一樣。本縣民眾如有「燃料使用費」相關問題或需求,應至宜蘭監理站洽詢。

  該局提醒,民眾4月期間於便利商店列印繳款單,繳納前應再確認是否為使用牌照稅,以免繳納錯誤,日後遭到欠稅催繳甚至逾期繳納而受罰。

  該局最後表示,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向各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如有燃料使用費問題,則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監理服務專線:0800-23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