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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稅率有2種,符合這條件,稅率低至1%

更新日期:115-09-10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王先生收到房屋稅單後來電詢問,與弟弟共同持有同一間自住房屋(持分各為1/2),卻收到不同金額的稅單,經查詢後才知道是弟弟名下僅有與他持分共有之該屋,故持分1/2部分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1%,而王先生本人於他縣市另置房屋1棟,與本屋合計全國持有2間房屋,僅能適用自住稅率1.2%,因稅率有所差異,導致稅單金額不一致。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上路後,自住住家用房屋分成2種稅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住用房屋於每年2月末日全國合計超過1戶,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僅1戶且房屋現值未超過一定金額(臺南市116年期為156萬5,000元),則按稅率1%課徵。王先生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自住房屋的戶數有2戶,所以2間都按1.2%課徵,而王小弟全國只有這間持分共有的自住房屋,按1%課徵,因此就出現1間房屋2人持分相同,但房屋稅額不同的情形。

        財稅局進一步提醒,若要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須符合3要件:(一)沒有出租及營業、(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不超過3戶自住用房屋、(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1人實際居住及設立戶籍。且須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提出申報,才能自當期起適用優惠稅率課徵,若逾期申報,則將自次期才適用。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