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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他益信託契約須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2-04-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是否須課徵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信託關係人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即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核無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即他益信託),則實質上已兼具有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該局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