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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更新日期:113-04-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時,其行政救濟程序依序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而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會因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而被法院裁定駁回訴訟喔!

舉例說明,王先生收到稅捐稽徵機關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與監理機關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交通違規罰鍰通知書,王先生不服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其中就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提起行政訴訟的部分,因未經合法復查及訴願程序,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被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訴訟。

該局指出,民眾若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繳款書有所不服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而非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誤先提起行政訴訟,不但會被法院駁回,也容易於事後申請復查時已超過復查期限,造成程序不合被駁回,影響自身的權益。

該局呼籲民眾申請復查時,一定要特別留意相關規定,若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