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原出售地之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須列管5年;在管制期間內,若因繼承移轉,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可免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仍會被繼續列管清查至5年期滿。再次提醒民眾,為免原退還稅款遭追繳,在列管期間內請勿將重購土地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