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單純提供戶籍寄放,無出租事實不影響自用住宅用地及自住住家用稅率。

更新日期:115-04-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名下的土地及房屋原本是按自用住宅用地及自住住家用稅率繳稅,如果朋友為了小孩學區想寄放戶籍,是否會影響原本適用的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就學等原因單純借親友寄放戶籍,只要確實沒有租賃情事或變更用途,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依然設籍在該處,房地仍作自住住家使用,稅率並不會因為親友設籍而調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符合1.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2.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3.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至於房屋稅要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必須符合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地若原已適用自住住家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故要將戶籍遷出時,請務必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1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