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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清算解散 原受贈土地非移轉給地方政府 需追補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1-08-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私人捐贈供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且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移轉土地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受到少子女化衝擊,部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面臨退場,如果解散後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依章程將土地捐贈給當地地方政府,不需要追補原先受贈時免徵的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董事會決議將剩餘財產捐贈給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因該捐贈行為已不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就必須追補原先受贈時免徵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私立學校,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明定,追補之稅款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於受贈該土地時繳納。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