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為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自住房屋者的房屋稅負擔,坐落於新北市之房屋如符合以下4要件: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4.房屋現值在234萬8,900元以下,115年期房屋稅即可適用最優惠房屋稅率1%!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該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234萬8,900元以下者,可適用房屋稅率1%,預計約58萬戶可享最優惠稅率。但若超過該房屋現值之自住房屋,雖無法適用房屋稅率1%,仍可以自住用稅率1.2%課徵。
該處提醒,欲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一定要在明(115)年3月22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以前遷入戶籍,同時向房屋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115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方能適用。本市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未申報自住的房屋,縱使全國僅持有該1戶房屋,可能將以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課徵,是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1%的3.2倍!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科長薛稚蓁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