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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附設卡拉OK提供顧客使用,應申報繳納娛樂稅

更新日期:113-05-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餐廳業者為吸引顧客消費增加營業收入,在營業場所內提供卡拉OK設備供顧客歡唱使用,不論是否收費都要課徵娛樂稅,並於開業前向所屬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兒童節及清明節4天連假剛過,緊接而來的是端午節3天連假,部分餐飲業者為招攬顧客,在店內增設卡拉OK設備供顧客歡唱,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卡拉OK設備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店家雖未額外向顧客收費,實際相關費用已內含於餐飲費,應比照KTV視聽中心課徵方式核課娛樂稅。

    該局貼心提醒,餐廳業者應於裝設前向所屬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疏忽而受罰。

    如有娛樂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