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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使用臨時牌照,小心受罰

更新日期:111-06-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但領用的臨時牌照到期未重換領新牌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民眾有1輛汽缸總排汽量1,997㏄的汽車,領用臨時牌照期間為111年2月1日至同年2月5日,到期未再換領,於111年6月10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視同新車未領牌,按該車汽缸總排汽量,使用牌照稅每年為1萬1,230元,除應補徵111年2月6日至同年6月10日計125日稅額3,845元外,另外還要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3,845元。

        該局提醒民眾,領用臨時牌照在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使用,應及時至監理機關換領牌照,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造成荷包損失。如果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