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安南區有一位趙小姐來電詢問,原自用住宅曾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因子女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出,但本人仍居住於該屋,是否會遭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重購退稅後有5年列管期間,期間內重購土地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惟因特殊原因致戶籍遷出者,如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財稅局說明,依現行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於5年管制期間內,原出售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應供自用住宅使用。若管制期間內全戶戶籍遷出,原則上可能被認定未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要件,而有追繳原退還稅款之情形。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如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特殊情形,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重購土地所在房屋,依財政部相關函釋,如經查明房屋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且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得認定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予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特別提醒,上述例外規定係針對特定情形所為之規範,並非戶籍遷出均可適用。且重購之房屋於5年管制期間內,應持續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要件,不得有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其他不符自用住宅規定之情形。
財稅局呼籲,民眾如因子女就學、工作派駐或其他特殊因素有遷出戶籍之需要,建議事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洽詢,並妥善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如派令、學籍證明等,以利稽徵機關日後查核認定,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