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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執行命令扣取員工薪資,小心公司財產被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112-0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公司行號來電詢問,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來員工的扣薪命令,應如何處理?

    該局指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時,應於收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因此,於行政執行程序中,如該第三人即欠稅人所任職之公司或營利事業,未依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的記載,將扣押欠稅人薪資之款項交付移送機關,也沒有在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執行分署可以依移送機關的聲請,直接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換言之,可依法執行該公司或營利事業的存款及其他財產等。

    該局提醒,公司行號如接獲員工扣薪執行命令後,勿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命令內容扣押交付員工薪資時,應於10日法定期間內向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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