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及照顧者負擔,財政部於115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如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該住居所地址得視為車籍地,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已於115年1月28日修正公布,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稅金額以2400CC車輛稅額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上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之監理實務,影響不同戶籍親屬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申請免稅之權益。經財政部與交通部會商後,考量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亦可因生活需要,向監理機關另行登記實際居住之「住居所地址」,如該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可認定具有共同生活及實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事實,符合修法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立法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之子女B君駕駛所有車輛接送照顧。若該車輛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A君戶籍地相同,且實際供A君使用,即可依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提醒,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免稅車為限,如符合上述免稅規定之車主,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民眾若有牌照稅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使用牌照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10-113、10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