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民眾吳先生詢問,6月底購買的土地,今年地價稅是否只需繳納一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8月31日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換句話說,新所有權人土地登記日期若在9月1日以後,則今年的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常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係屬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名義,地方稅稽徵機關仍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課徵對象。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