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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違章裁罰 改採彈性倍數更公平

更新日期:114-11-1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裁罰公平性並減輕民眾負擔,使用牌照稅裁罰制度已全面修正,依違規情節輕重採取「彈性倍數」裁罰。稽徵機關會依違規次數、是否屬故意行為等因素,依規定罰鍰倍數裁罰,制度更加合理。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說明,今年使用牌照稅違規處罰修正,車輛如未依規定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車未領牌照者,1年內第1次查獲處應納稅額0.3倍罰鍰,1年內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處0.6倍,故意者處最高1倍;轉賣或移用牌照者,1年內第1次查獲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處1.2倍,故意者處最高2倍,罰則更具彈性及公平性。

稅務局提醒,最常見的牌照稅裁罰案件包括欠繳牌照稅仍行駛公共道路,以及車輛未按時驗車導致牌照遭註銷仍上路或移用車牌。稅務局呼籲車主記得依法領用牌照、如期繳稅及驗車,切勿轉賣或移用牌照,才能安心上路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