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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重大傷病卡無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3-04-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江小姐來電詢問,家人領有重大傷病卡,是否符合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資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重大傷病卡不一定符合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資格,要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者,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才能辦理。

    該局說明,身心障礙者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係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若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2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舉例來說,3,000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1萬5,210元,最高可減免1萬1,230,仍須繳納3,980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