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文日期: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財高國稅服字第1090000007號
財北國稅服字第1090000001號
北區國稅徵字第1090000014號
中區國稅二字第1091000015號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90000014號
主旨:公告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及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之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申報案件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非屬本次公告範圍。
二、本公告代替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1年度至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案件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局長 蔡碧珍
局長 許慈美
局長 王綉忠
局長 宋秀玲
局長 盧貞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