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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1-12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

更新日期:113-01-25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公告原文 

發文字號:北市稽機甲字第1133224319號                         公告查詢

 

主旨:公告112年11-12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7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依娛樂稅法第9條第1項本文規定,申報之112年11-12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機關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本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處網站(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處長 倪永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