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公告原文
發文字號:北市稽機甲字第1123224323號 公告查詢
主旨:公告111年11-12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7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依娛樂稅法第9條第1項本文規定,申報之111年11-12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機關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本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處網站(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處長 倪永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