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1月19日
發文字號:中市稅消字第1120300020號
主旨:公告111年11-12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7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申報111年11-12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本機關收件後,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二、代徵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於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局所屬8分局申請查對更正;如對本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