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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4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臺南市)

更新日期:113-05-3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527日                               公告原文

發文字號:南市財牌字第1131550319號                              公告查詢

附件:

主旨:公告1133-4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7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申報1133-4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本局收件後,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tntb.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其公告文書黏貼於本局公告欄。

代理局長 邱寶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