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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7-8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

更新日期:111-09-27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公告原文

發文字號:高市稽消字第1112600011號        公告查詢

附件:

 


主旨:公告111年7-8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7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依娛樂稅法第9條第1項本文規定,申報之111年7-8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機關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本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本機關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