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宜財稅法字第11101413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1年7-8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7
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申報111年7-8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本機關收件後,經
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
向本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
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
gov.tw/)及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