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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6月

更新日期:113-07-23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公告原文

發文字號:嘉市財牌字第1130552560號                 公告查詢

主旨:公告113年5-6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7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依娛樂稅法第9條第1項本文規定,申報之113年5-6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局申請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本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局長 洪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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