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公告原文
發文字號:新縣稅消字第1110039865號 公告查詢
主旨:公告111年1-4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財政部111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521671號函訂定娛樂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申報111年1-4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本關收件後,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 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 算10日內,得向本機關申 請查 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 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 同證明文件,向本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及地方稅稽 徵機關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