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3月14日 公告原文
發文字號:彰稅消字第1136127925號 公告查詢
主旨:公告113年1-2月本轄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申報本轄113年1-2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本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changtax.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