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東稅牌字第11211509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2年3-4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7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依娛樂稅第9條第1項本文規定申報112年3-4月娛樂稅自動報繳之案件,本局收件後,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二、代徵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向本局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與本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