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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1000011號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1000011號
中區國稅四字第1031000013號
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00015號
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30000111號
主旨:公告營業人103年3-4月期(4月)營業稅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之1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營業人申報103年3-4月期(4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含無需加
徵滯報金)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於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6個月內,經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
稅額通知書:
(一)無應補繳稅額或應退稅額。
(二)應補稅額符合免徵規定。
(三)依本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申報之溢付稅額辦理退稅。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三、營業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
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營業人可向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由財政
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局長 何瑞芳
局長 李慶華
局長 阮清華
局長 洪吉山
局長 吳英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