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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申報案件公告及查詢

103年3-4月期(4月)

更新日期:111-02-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公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公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1000011號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1000011號
     中區國稅四字第1031000013號
     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00015號
     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30000111號

主旨:公告營業人103年3-4月期(4月)營業稅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之1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營業人申報103年3-4月期(4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含無需加

   徵滯報金)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於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6個月內,經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

   稅額通知書:

 (一)無應補繳稅額或應退稅額。

 (二)應補稅額符合免徵規定。

 (三)依本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申報之溢付稅額辦理退稅。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三、營業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

   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營業人可向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由財政

   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局長 何瑞芳

局長 李慶華

局長 阮清華

局長 洪吉山

局長 吳英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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