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公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 日
發文字號:財高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40000119號
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41010013號
北區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41000013號
中區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40000013號
南區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40000013號
主 旨:公告109年度至113年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業於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經核定之案件,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 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7第3項及第8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之109年度至113年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於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一)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二)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二、本公告代替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 www.etax.nat.gov.tw) 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詢、申辦;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三、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局長 翁培祐
局長 吳蓮英
局長 李怡慧
局長 樓美鐘
局長 李雅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