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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公告(本國人)

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第2批)及依通報資料歸課106年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

更新日期:109-10-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公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90032225號
北區國稅審二字第1090011618號
中區國稅二字第1090009118號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90006289號
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90000006號
主 旨: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第2批)及依通報資料歸課106年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
依 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及財政部108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指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本公告日前送查納稅義務人109年申報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2批)案件之待審核定通知書及依通報資料歸課106年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無須發函進行調查,客觀上即明白足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涉有違章之情事,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裁罰。
二、旨揭調查基準日:本公告發文日,倘經檢舉或進行調查在前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準。
三、納稅義務人如有增(減)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請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四、納稅義務人已於調查基準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五、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相關內容,請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