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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公告(本國人)

100年度第2批

更新日期:111-02-1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公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發文日期:10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中區國稅二字第1010041621號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10037970號
     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10056153號
     財北國稅徵字第1010241460號
     北區國稅審二字第1010008500號

主旨:公告100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依通報資料歸課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100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係指(1)5月10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2)5月11日至31日間向各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含公所代收)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前述案件及依通報資料歸課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二、101年度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1年10月31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1年10月31日至101年12月31日,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逾期申報退稅案件,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非屬本批次退稅範圍。至依通報資料歸課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案件,本局以支票辦理退稅。

 三、本公告代替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試算確認申報及依通報資料歸課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如公告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含試算確認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

局長 鄭義和

局長 洪吉山

局長 何瑞芳

局長 吳自心

局長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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