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公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發文日期:100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區國稅徵字第1000004188號
中區國稅二字第1000030433號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00062760號
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00045483號
財北國稅徵字第1000241202號
主旨:公告99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99年度第一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係指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遞送試算稅額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二、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0年7月29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0年7月29日至100年9月30日,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非依前述規定方式辦理申報者,非屬本批次退稅範圍。
三、本公告代替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確認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如公告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
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含試算回覆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
局長 吳自心
局長 鄭義和
局長 許春安
局長 何瑞芳
局長 陳金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