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公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財北國稅徵字第1040000003號
北區國稅徵字第1040008676號
中區國稅二字第1040007055號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40004864號
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40000002號
主旨:公告103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
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103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係指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
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
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
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按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
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旨揭案件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4年7月31日存入
受退稅人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將寄發退稅憑
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4年7月31日至104年9月30
日止,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三、本公告代替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
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
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
、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
10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
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之內容予
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
罰。
局長 何瑞芳
局長 李慶華
局長 許慈美
局長 洪吉山
局長 吳英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