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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公告(本國人)

100年度第1批

更新日期:111-02-1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公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發文日期:101年07月30日

發文字號:中區國稅二字第1010020687號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10036880號
     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10038098號
     財北國稅徵字第1010241451號
     北區國稅審二字第1010006180號

主旨:公告100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100年度第一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係指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 5 月 10 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 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依所得稅法第 81條第 3 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二、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1年7月31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1年7月31日至101年9月28日,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非依前述規定方式辦理申報者,非屬本批次退稅範圍。

 三、本公告代替 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確認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如公告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含試算確認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

局長 鄭義和

局長 洪吉山

局長 何瑞芳

局長 吳自心

局長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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