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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公告(本國人)

110年度第2批

更新日期:111-10-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公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中區國稅二字    第1110007816號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110005763號
     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110000005號
     財北國稅徵字    第1110026212號
     北區國稅徵字    第1110011430號

主旨:公告110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依通報資料歸課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及104年度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與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11年申報之110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指(1)5月10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2)5月11日至6月30日間向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依通報資料歸課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及104年度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按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二、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11年10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11年10月31日至111年12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至依通報資料歸課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案件,屬歸課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且於申報年度利用存款帳戶繳稅(限委託取款)或退稅成功之案件,已於111年9月30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餘以退稅支票辦理退稅。

三、本公告代替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案件、依通報資料歸課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及104年度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局長 吳蓮英

局長 盧貞秀

局長 李怡慧

局長 宋秀玲

局長 蔡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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