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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公告(本國人)

99年度第3批

更新日期:111-02-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公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北區國稅徵字第1010001600號
     中區國稅二字第1010000983號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10036500號
     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10003386號
     財北國稅徵字第1010216369號

主旨: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100年申報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二、本(100)年度申報時如有填具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已於101年1月16日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未填具金融帳號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受退稅人,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應儘速辦理兌領手續。

 三、本公告代替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如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含試算回覆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

局長 吳自心

局長 鄭義和

兼代局長 蕭樹村

局長 何瑞芳

局長 陳金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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