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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2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00027號
南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00027號
高國國稅銷售字第1140000096號
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41010042號
北區財稅銷售字第1141000027號
主旨:公告證券交易稅代徵人、證券自營商113年8月證券交易稅申報案件與期貨交易稅代徵人113年8月期貨交易稅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113年8月證券交易稅代徵人、證券自營商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與期貨交易稅代徵人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申報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以本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二、自公告日發生按代徵人、證券自營商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三、代徵人、證券自營商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原處分機關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代徵或繳納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五、本公告核定案件,代徵人、證券自營商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所在地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局長樓美鐘
局長李雅晶
局長翁培祐
局長吳蓮英
局長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