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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

109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公告日111年9月30日)

更新日期:113-03-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公告  公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電子稅務文件(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

          財高國稅審一字第1110001206號

          南區國稅審一字第1110004887號

          中區國稅一字第1110007435號

          北區國稅審一字第1110009714號

主  旨:公告109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

依  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辦理之109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案件,經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本公告代替109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本次公告核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三、旨揭申報案件經核定退稅,納稅義務人如已申請直接劃撥退稅者,應退稅款將於111年10月5日至111年10月14日間存入所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接劃撥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支票,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四、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局長 李怡慧

局長 盧貞秀

局長 吳蓮英

局長 蔡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