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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電子稅務文件(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
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5767號
北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6617號
財北國稅營所字第1130015642號
財高國稅營所字第1130000013號
南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3562號
主 旨:公告112或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
依 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辦理112或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經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三)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本公告代替112或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本次公告核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三、旨揭申報案件經核定退稅,納稅義務人如已申請直接劃撥退稅者,應退稅款將於113年8月1日至113年8月9日間存入所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接劃撥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支票,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四、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局長 樓美鐘
局長 李怡慧
局長 吳蓮英
局長 翁培祐
局長 李雅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