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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4月

更新日期:111-07-29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市稽機甲字第11132244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1年3-4月印花稅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彙總繳納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開立111年3-4月大額憑證繳款書、申報111年3-4月彙總繳納案件及111年3-4月申報自動補報繳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二、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處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處申請復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本處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處網站(https://tpctax.gov.taipei)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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