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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6月

更新日期:111-09-23

主旨:公告納稅義務人1115-6月印花稅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案件,按申報資料核定。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二、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於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局所屬8分局申請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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