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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9-10月(期)

更新日期:112-03-2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321

發文字號:基稅增壹字第1120200131

     

主旨:公告1119-10()印花稅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彙總繳納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開立1119-10月大額憑證繳款書、申報1119-10期彙總繳納案件及1119-10月申報自動補報繳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二、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局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本局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網站(https//www.kltb.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局長 歐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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