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公告原文
發文字號:南市財牌字第1131550173號公告查詢
主旨:公告112年11-12月(期)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及彙總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
二、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局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本局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網站(https://www.tntb.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其公告文書黏貼於本局公告欄。
局長 盧貞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