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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7-8月(期)

更新日期:111-12-21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

發文字號:宜財稅法字第1110141700

附件:

主旨:公告納稅義務人111年7-8月印花稅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111年7-8月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案件,本局收件後,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三、納稅義務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本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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