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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6月(期)公告

更新日期:112-10-3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9月27日文字號:苗稅牌字第1121632541

 

主旨:公告112年5-6月(期)印花稅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彙總繳納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

公告事項:

  1. 旨揭公告範圍係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開立112年5-6月大額憑證繳款書、申報112年5-6月(期)彙總繳納案件及112年5-6月申報自動補報繳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即發生送達效力。
  2.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局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3.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本局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4.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網站https://www.mlftax.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局長 黃 國 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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