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投稅消字第11205614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納稅義務人112年7-8月印花稅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案件,業經核定,不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二、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向本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
,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繕具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
及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tb.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