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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2期(月)

更新日期:111-05-26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526

發文字號:彰稅土字第1116162796

附件:

 

主旨:公告納稅義務人1111-2() 印花稅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案件,按申報資料核定。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二、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局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本局在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本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局長 陳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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