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市稅消字第1136252218號
主旨:公告113年3-4月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及彙總繳納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開立113年3-4月應納稅額繳款書、申報113年3-4月彙總繳納案件及113年3-4月申報自動補報繳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二、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局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局長 蘇蔚芳